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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事指南
往来港澳通行证办事指南
发布时间:2019-04-19 点击:9554次
受理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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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亲属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、就学或者因私应聘就业者或其随行家属,本人前往探望的。
上述亲属是指:配偶、父母或配偶的父母、子女或子女的配偶、兄弟姐妹、(外)孙子女、(外)祖父母。
2、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。
3、受企业或者经营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。
4、赴香港接受培训。
5、应聘赴香港就业。
6、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。
7、驾驶往返香港或者澳门与内地的交通工具。
8、因其它非公务活动,如以个人名义从事学术交流、参加展览会、赴外国驻港澳地区领事机构面试等,确需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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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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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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咨询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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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、市、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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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时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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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个工作日(已持有有效通行证,再次申请签注的同为7个工作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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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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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《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》;
2、《往来港澳通行证、签注签发规范(试行)》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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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收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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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80元,往来港澳旅游签注(一次有效)15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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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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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计委、财政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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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需提交的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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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交验身份证;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、定居国外的证明,并提交复印件。
已持有效通行证,再次申请往来港澳的,只需提交通行证。
二、填写完整的《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》
和符合《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》标准的本人近期免冠相片采集回执。
三、赴香港或者澳门事由相应的证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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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流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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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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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督电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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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813-470209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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